校友會會章

校友會會章

本會定名為黃埔宣道小學校友會 (以下簡稱本會) Alliance Primary School, Whampoa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章 宗旨

本會為黃埔宣道小學(以下簡稱母校)法團校董會認可之附屬團體。秉承母校辦學宗旨,促進校友對學校之愛護及支持,並籌辦各類有益身心之活動及公益事工,以增進校友間之聯繫,發揚母校之精神。

第三章 會址

本會以母校之校址為會址九龍紅磡德豐街21號。

第四章 組織

本會由母校校友組成,其組織如下:

  1. 名譽會長:由母校應屆校監擔任,屬諮詢性質。
  2. 顧問:由母校應屆校長或副校長及委派一名老師出任,負責指導一切會務,可出席理事會會議;理事會一切對外、對內之聲明,必須獲 所有顧問批准,方為有效。
  3. 理事會:負責處理一切會務。
第五章 會員資格
  1. 基本會員:凡曾就讀母校之校友,均可申請為本會基本會員。
  2. 名譽會員:凡現在或曾在母校任職之人士,均可申請為名譽會員。
第六章 會員之權利
  1. 基本會員:

    ● 具有選舉、罷免、建議及表決權。
    ● 凡年齡在18歲或以上之基本會員,具有被選為理事及校友校董權。
    ● 18歲以下之基本會員,只具被選為理事權,不具被選為校友校董權。
    ●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 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2. 名譽會員:

    ● 可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 可享受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第七章 會員之義務
  1. 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
  2. 會員須服從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所議決之事項;
  3. 應屆畢業生一次過繳交港幣一百元正成為永久會員;離校一年或以上的校友一次過繳交港幣一百二十元正成為永久會員,該款一經繳交恕不發還。
第八章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之權責包括:

    ● 通過本會會章之修訂;
    ● 選舉理事;
    ● 檢討及通過本會會務及財務報告;
    ● 商議、推展、改進本會會務。

  2. 召開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會主席召開;
    ● 會員大會議程須於會期前十四天通告各會員;
    ● 出席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須不少於三十人;
    ● 如在指定的大會會議時間開始後半小時,仍未有足夠法定人數出席,則宣佈流會,該會議必須在十四天內再次舉行,仍須於七天前通知各會員,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3. 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經三分之一會員聯署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認為有需要召開,方可舉行;理事會主席必須於接到請求書之日起在十四天內召開,召開會議之方法及其法定人數與召開會員大會相同。

  4. 任何議案,須經過半數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方成定案。投票決定議案時,主席不投票。若贊成及反對之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之一票。惟修改會章及解散校友會之議案則須參照本會章第十四及第十五條之方法處理。
第九章 理事會
    1. 理事會的組織: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所有會務均由理事會處理。

    2. 理事會之權責:

      ●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 釐定本會行政方針,全年計劃及預算;
      ● 推動及辦理日常會務。

    3. 理事會的組織:

      ●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執行機構,理事人數及職位可由應屆理事會議訂。
      ● 所有理事均為義務,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不得超過兩次,則共六年。特別情況除外。
      ● 理事選舉:理事任期將屆滿,應屆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舉行前一個月發信或以其他媒介通知各基本會員。各基本會員可提名其他基本會員或自薦為候選人;候選名單須於會員大會十四天前公佈,選● 舉形式為一人一票制;各基本會員須親身前往會員大會進行投票。新選出理事應於週年大會選出之日起七天內舉行新任理事會議及互選職位。新舊理事移交手續應於新理事選出後十四天內完成。
      ● 理事會職位及職責如下

      主 席(1人)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領導理事會開展會務;於會員大會中,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
      副主席(1人)
      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在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文 書(1人)
      負責準備本會會議議程、一切會議紀錄,處理對內、對外的書信來往,保存印信、文件及檔案。
      司 庫(1人)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務收支事宜。
      司 數(1人)
      負責每月編制月結,交理事會通過;每年須制定財政預算及結算書,交理事會審核,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聯 絡(2人)
      負責聯絡事宜及推廣本會一切活動。
      康 樂(2人)
      負責策劃本會一切康樂活動。
      總 務(2人)
      負責本會總務工作。
    4. 理事會會議常規 
      ● 一年舉行會議最少四次,如主席認為有需要時,可隨時召開;會議議程及紀錄須於開會前一星期送交各理事;
      ● 每次會議出席人數必須不少於全體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否則作流會論。
第十章 財務
  1. 本會資金之運用,須以達成本會宗旨為目標,或為本會行政費用;
  2. 如要修改會費,需由理事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執行;
  3. 如有需要,經理事會及監察會通過,可向外籌募款項;
  4. 本會理財應量入為出,不得向外舉債。本會如有負債,須在會員大會中解釋並按一般法律原則辦理。
第十一章 校友校董選舉
  1. 按教育條例及學校法團校董會章程第10.2.5條訂明,法團校董會的組成須包括一名校友校董。校友校董可協助改善學校的教育質素,充當校友與學校管理層的重要溝通橋樑及就學校重要事項參與決策。

  2. 理事會在接獲法團校董會之書面要求,須按下列程序推選及提名校友會基本會員,註冊為學校的校友校董。
  3. 選舉主任

    ● 選舉主任由一位理事擔任,負責統籌、安排及執行整項選舉工作,惟選舉主任不得就該次選舉參選及投票,以示公平。
  4. 候選人資格

    ● 凡年齡在18歲或以上之基本會員均可參選,惟候選人必須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 凡校友亦為現任本校教師則不得參選。
    ● 所有候選人必須在提名期間取得不少於十位基本會員之有效簽署提名,方可參選。
  5. 提名期

    ● 提名期不可少於14天。
    ● 每位基本會員最多可提名兩位候選人參選。

  6. 選舉

    ● 所有18歲或以上之基本會員均享有同等投票權,選舉主任除外。
    ● 選舉應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 選舉制度及程序須是公平及開放透明的。
    ● 每位18歲或以上之基本會員均獲發選票,所有選票必須密封及於投票日或指定期間內交回,選舉主任除外。
    ● 所有收回之選票須於投票期結束後作即時公開點票,所有會員(包括基本會員及名譽會員)均可到場監票。
    ● 得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
    ● 如得票相同則由相同票數的候選人抽籤決定由誰當選。

  7. 理事會須於選舉結束後指定限期前將選舉結果向法團校董會報告,並按選舉結果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當選之校友註冊為校友校董。
  8. 任期

    ● 校友校董任期為兩年或不多於兩年,其屆滿日期為八月三十一日。
  9. 提案程序

    ● 校友校董在法團校董會會議中的提案程序必須按法團校董會的章程中所列的規定執行。 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任何類別的校董均須以個人身分為本校學生的利益而行事。
  10. 填補臨時空缺

    ● 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校友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法團校董會可向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延長。
  11. 罷免

    ● 理事會如認為校友校董不宜繼續擔任校董,須按選舉校友校董時所採用的投票方式,於決議獲得通過後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其校董註冊。
第十二章 附則
  1. 退會

    ● 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會費將不獲發還。
  2. 罷免

    理事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任何一項,毋需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理事會得向其警告或撤銷其理事之職務及開除其會員會籍。
    ● 違反會章或不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者;
    ● 擅用本會名義致損害本會名譽者;
    ● 觸犯任何刑事法例經判定罪名者。
第十三章 修改會章

本章則如有任何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於法團校董會同意下,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修訂,再提交香港九龍塘基督教中華宣道會執事會通過接納。

第十四章 解散校友會
  1. 如校友會嚴重抵觸或違背學校辦學宗旨,會員可根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方法,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動議解散校友會。
  2. 如校友會嚴重抵觸或違背學校辦學宗旨,該校法團校董會有全權解散校友會及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以商討解散之安排。
  3.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會員贊同。若有任何餘下的資產,應按會員大會決定,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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